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吴晓峰
91120113556538180N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辰区北仓道北(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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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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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7-02-28
〔2017〕津0106执463号
2
一、被告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7889723.59元,利息1365798.93元(截止至2016年1月3日),共计9255522.52元,并以借款本金7889723.59元为基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支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和复利(依照编号为2013(小保)-03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计算);二、被告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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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7-02-28
--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7-02-28
〔2017〕津0106执460号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7-02-28
〔2017〕津0106执461号
5
一、被告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8092877.88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1150818.89元(截至2016年1月3日),并依照编号为2013(保)-03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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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1900-01-20
--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3556538180N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2010-07-06
2030-07-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津0106执4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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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2
合同纠纷
(2017)津0106执4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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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3
其他
(2017)津0106执46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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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4
合同纠纷
(2016)津0106民初142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
被告:
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
17145246.11
一、被告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7889723.59元,利息1365798.93元(截止至2016年1月3日),共计9255522.52元,并以借款本金7889723.59元为基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支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和复利(依照编号为2013(小保)-03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计算); 二、被告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3(小联)-009号《最高额联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联保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W某某对被告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2149元,由被告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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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5
合同纠纷
(2016)津0106民初142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
被告:
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N某某
17351416.76
一、被告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8099927.46元,利息1151561.84元(截止至2016年1月3日),共计9251489.3元,并以借款本金8099927.46元为基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支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和复利(依照编号为2013保03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计算); 二、被告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3小联009号《最高额联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联保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Z某某、N某某对被告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2120元,由被告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N某某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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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11-03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09-15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09-15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05-2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05-21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05-2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
被告:
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J某某,C某某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08-26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津0106民初142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
被告:
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N某某,Z某某,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08-22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
被告:
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W某某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08-22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
被告:
天津辰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驰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Z某某,N某某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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