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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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粤0203执196之二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9-06 |
2 | 其他 | (2016)粤0203执196之二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9-06 |
3 | 合同纠纷 | (2015)韶武法执字第457号 | 申请人 | - | -- | 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开关设备厂所有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武江区新华路开关设备厂第一栋(综合楼西楼)]自东向西第1-4间商铺共四间,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7-08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65号 | 原告 | 原告: 韶关市三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韶关市开关设备厂 | 200000 | 被告广东省韶关市开关设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给原告韶关市三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广东省韶关市开关设备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