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中民营企业
刘喜良
914105227779899702
500万元人民币
-
曲沟镇董车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裁判文书11条,开庭公告5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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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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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9-07-26
〔2019〕豫0522执2337号
2
全部未履行
其他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曲周县人民法院
2018-09-04
--
3
被执行人
其他
--
--
曲周县人民法院
2018-07-10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曲周县人民法院
2018-07-10
〔2018〕冀0435执272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豫0522执2337号
2019-07-26
(2014)安民初字第00178号
安阳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冀0435执272号
2018-07-10
(2017)冀0435民初1186号
曲周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5民终897号
被上诉人
-
35846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7元,由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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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522执2337号
被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L某某、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N某某、D某某履行偿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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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冀0435执27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L某某、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Z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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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4
其他
(2018)内2201财保194号
被申请人
-
--
对被申请人L某某、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案件号(2017)内2201执242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到期债权予以扣押,不得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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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5
申请保全案件
(2018)内2201财保194-1号
被申请人
-
--
对案外人Z某某所有的xxx号房屋依法扣押,不得处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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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冀04民终1795号
上诉人
-
89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济星铁合金公司、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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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冀0435民初11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刘喜良
89084.93
一、被告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89084.93元并支付利息,(计息期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2%利率计付);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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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8
其他
(2017)豫0522民初260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刘喜良
1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对被告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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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9
其他
(2016)豫0522执337号
被执行人
-
101604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某某、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802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L某某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50802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L某某、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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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10
其他
(2016)豫0522执337号
被执行人
-
101604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某某、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802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L某某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50802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L某某、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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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豫0522民初6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3-02-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522民初3164号
原告
原告:
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522民初3164号
原告
原告:
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L某某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0-08-06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0-08-06
5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阳县济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曲周县人民法院
2017-09-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