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在业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朱余学
913212817337649134
20万元人民币
-
兴化市张郭镇同济路(欧家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1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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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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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泡花碱和硅溶胶扩产项目未经审批
其他
8.1
--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12
泰环罚字〔2020〕3-90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G32240261669008
新标准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盐酸5000吨
2024-02-29
2024-08-28
兴化市公安局
2
﹝12810327WT﹞个人独资企业变更﹝2020﹞第09180001号
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2003-02-10
2099-12-31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苏1281民初2953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靖江市徐文化贸易商行
24000
准许原告兴化市康达助剂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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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281执1405号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X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东风牌、苏M×××××东风日产牌汽车各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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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3
合同纠纷
(2016)苏1281民初7070号
被告
被告:
江苏欧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李高余,兴化市康达助剂厂,朱余学,泰州市三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杨小平
599300
一、被告江苏欧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兴化市Z某某镇人民政府借款本金5993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3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扣减已支付的利息71162元)。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江苏欧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化市Z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原告兴化市Z某某镇人民政府负担780元,被告江苏欧龙石化设备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5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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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012号
被告
被告:
朱余学
42786
一、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兴化市康达助剂厂与原告(反诉被告)兴化市德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9月19日签订的协议。 二、原告(反诉被告)兴化市德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兴化市康达助剂厂35000元,并赔偿损失6850元,合计41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兴化市德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兴化市康达助剂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合计4938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568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70元,原告(反诉被告)应负担的部分,被告(反诉原告)已垫付468元,故由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被告(反诉原告)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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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张商初字第01235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
23800
被告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兴化市康达助剂厂货款238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98元,由原告兴化市康达助剂厂负担35元,该款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兴化市康达助剂厂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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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冀10民初545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3
2
--
(2023)冀10民初545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丰润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曼世机械有限公司,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3
3
--
(2022)冀10民初3937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保定家好新能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大厂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唐山曼世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281民初2953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靖江市徐文化贸易商行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21-04-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281民初4631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泰州金利达幕墙构件厂,W某某,Y某某,L某某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20-09-2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81民初8022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兴化市振波电热材料厂,X某某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9-11-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81民初5068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江苏强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9-09-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81民初5070号
原告
原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
被告:
C某某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9-09-2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0623民初315号
被告
原告:
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Z某某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08-1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0623民初315号
被告
原告:
南通东洋电光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康达助剂厂,Z某某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9-06-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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