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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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玉环县人民法院 | 2019-11-05 | 〔2019〕浙1021执3831号 | |
2 |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03 | -- | |
3 |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03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7-06-16 | --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玉环县人民法院 | 2016-11-04 | 〔2016〕浙1021执5387号 | |
6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05 | -- | |
7 | -- | -- | -- | 县国税局 | 2015-11-06 | 玉国税稽罚〔2015〕13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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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3 |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3 |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6-16 | 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4 |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5 |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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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浙1021执5387号 | 2016-11-04 | (2016)浙1021民初451号 | 玉环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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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1021执38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浙1021执38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2-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1021民初1966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金本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玉环县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354000 | 被告玉环县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本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54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被告玉环县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7 |
3 | 其他 | (2016)浙1021民初45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玉环县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86000 | 限被告玉环县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更多 | 2016-05-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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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1021民初1966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金本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玉环县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2019-06-2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1021民初0045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玉环县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玉环县人民法院 | 2016-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