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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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11月22日,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村村东的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厂房、仓库内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厂区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的问题,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更多 | 2023年11月22日,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村村东的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厂房、仓库内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厂区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的问题,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更多 | 20000 | 衡水市滨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4-03-15 | 衡滨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8号 | |
2 | 其他未列明的发票违法 | 罚款1500元 | 1500 |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桃城区税务局 | 2018-05-31 | 冀衡桃城税罚〔2018〕10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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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衡滨审特使﹝2023﹞55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变更新单位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变更新单位登记 | 2023-04-14 | 2099-12-31 |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
2 | ﹝衡湖﹞登字﹝2022﹞第846号 | 营业执照 | 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 | 2022-09-02 | 2035-03-03 |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
3 | ﹝衡湖﹞登字﹝2024﹞第292号 | 营业执照 | 变更登记-变更股东 | 2005-03-04 | 2035-03-03 |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
4 | 衡滨审特使﹝2023﹞64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 | 2023-04-26 | 2099-12-31 |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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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云0112民初21401号 | 原告 | 原告: 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御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613191.4 | 一、被告云南御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偿付货款人民币806595.70元;
二、被告云南御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806595.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御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 | 2022-11-09 |
2 | 其他 | (2022)云0112财保1115号 | 申请人 | - | 828581.7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御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8581.7元的财产。
保全费4663元,申请人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7-11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冀1102民初560号 | 申请人 | - | 43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1-25 |
4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20)云民辖终6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8-04 |
5 | 合同纠纷 | (2018)冀1102民初5448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通亿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385867 | 准许原告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担负 ...更多 | 2018-12-29 |
6 | 其他 | (2018)冀1102执保156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1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1-06 |
7 | 其他 | (2016)冀0681执119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09-3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681民初830号 | 原告 | 原告: 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123200 |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2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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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2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云南裕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冀1102民初220号 | 原告 | 原告: 衡水常青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