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吊销,已注销 京津冀华北
许相群
91120111761297793F
300万元人民币
-
西青经济开发区中北工业园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9条,裁判文书7条。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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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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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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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06-01
〔2017〕津0111执187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06-01
〔2017〕津0111执187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06-01
〔2017〕津0111执1875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06-01
--
5
一、原告天津世隆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占用的厂房腾空并返还原告;二、被告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世隆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拖欠的租金75000元、滞纳金3750元,共计78750元,并按合同租金标准给付原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腾空厂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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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01-03
--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7-01-03
〔2017〕津0111执32号
7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6-10-10
〔2016〕津0111执3671号
8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16-10-10
--
9
一、原告天津世隆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占用的厂房腾空并返还原告;二、被告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世隆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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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900-01-20
--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7)津0111执187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西青劳人仲字第12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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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2
劳动争议
(2017)津0111执187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西青劳人仲字第129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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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津0111执187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西青劳人仲字第130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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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4
合同纠纷
(2017)津0111执3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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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6)津0111执365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西青劳人仲字第105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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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6
劳动争议
(2015)青保字第0048号
被申请人
-
627400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7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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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7
合同纠纷
(2014)青民一初字第1250号
被告
被告:
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394508
一、被告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民委员会房屋使用费254835元、供热费139673元以及自2014年3月1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二、被告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所占用的房屋及厂院并返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民委员会;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由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民委员会负担1568元,由被告天津市兴呈达传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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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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