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扬子杯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黄裕辉
91320684MA1MDG2KX5
45382万元人民币
-
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荣誉奖项6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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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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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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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13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03

法院公告 15

开庭公告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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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买卖合同纠纷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3-01-13
〔2021〕苏0684民初735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见裁决书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13
〔2022〕沪贸仲裁字第1072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融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2日经南通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海门分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苏0684民诉前调562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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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11-01
〔2022〕苏0684诉前调确907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前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2500846.5元,并支付利息及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以本金1655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以本金40975846.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以本金49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17000元;三、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黄裕辉对上述两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6110元,减半收取计1780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055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9月6日前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付清。原告已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178055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纳印或以短信、微信等电子形式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4-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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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9-29
〔2022〕苏0684民初5868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款本金7618683.16元,利息305282.5元、复利3164.22元,合计7927129.88元。二、被告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逾期付款利息、复利(以7923965.6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律师代理费用120000元。四、被告何耀辉、张钰、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84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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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9-26
〔2022〕苏0684民初2757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涵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62991.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65215.1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以3315215.1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11月8日;以3062991.8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11月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1.5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涵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6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27元,由原告上海涵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7元,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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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9-02
〔2022〕苏0684民初2318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南通乾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截至2022年2月23日的利息62578元;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1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6257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1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南通乾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公证费4080元。三、被告何新生、黄裕辉、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通乾煜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16元,减半收取计34308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393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乾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其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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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9-01
〔2022〕苏0684民初2762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借款本金1850万元及利息(2022年2月20日前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合计474718.69元;2022年2月21日起利息,其中逾期利息以18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5.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何耀辉、张钰对被告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何耀辉、张钰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6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24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24元。由被告南通科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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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4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8-23
〔2022〕苏0684民初1776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建工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420679.29元,该款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本金420679.29元。二、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建工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两倍,从2021年10月2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该利息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付款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安徽建工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的钱款和未到期履行的钱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告安徽建工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793276.44元的增值税发票,该发票于2022年5月15日前给付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五、原告安徽建工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73元。由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安徽建工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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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8-22
〔2022〕苏0684民初527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南通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借款本金6833671.70元,支付利息26314.44元(截止2022年2月11日),支付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6833671.70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4.4%加收40%的标准计算、复利以罚息26267.86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4.4%加收40%的标准计算。遇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南通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姜仲芳、陆为忠、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仲芳、陆为忠、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履行本项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南通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10元,由被告南通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其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7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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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8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8-12
〔2022〕苏0684民初1302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1226执6358号
2023-11-23
(2023)皖1226民初6988号
颍上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沪02执1208号
2022-12-13
(2022)沪贸仲裁字第107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395490
(2024)沪0105执1958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2
5687444
(2024)苏0613执2770号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3
5696453
(2024)苏0613执2771号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4
18979380
(2024)苏0613执2692号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5
1000000
(2024)苏0613执2522号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6
5310081
(2024)苏0613执2005号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7
936772
(2024)苏0613执1726号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8
106274560
(2024)苏0613执1655号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9
102432000
(2024)苏0613执恢194号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2-19
10
20000000
(2024)苏0613执284号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1-15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海门国税 许受字 〔2017〕 第939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9 月n 0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9 月n 0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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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海门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9 月n 0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9 月n 0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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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海门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
﹝06842309﹞公司备案﹝2022﹞第10210001号
新标准
公司备案
公司备案
2015-12-29
2099-12-31
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4
(320606842303)登字﹝2023﹞第11300162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5-12-29
2099-12-31
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5
﹝06842305﹞公司备案﹝2020﹞第03110002号
新标准
公司备案
公司备案
2015-12-29
2099-12-31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6
(320606842303)登字﹝2024﹞第04290065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5-12-29
2099-12-31
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7
海门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402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9 月n 0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9 月n 0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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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海门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10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05民初14513号
其他
-
1395490
一、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5租金1276300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5违约金119190元; 三、被告某某公司2对被告某某公司1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已清偿部分向被告某某公司1追偿。 四、驳回原告某某公司5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5负担958.64元,被告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共同负担4041.36元。 案件受理费20338.59元,由原告某某公司5负担3899.47元,被告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共同负担1643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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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2
--
(2023)沪0109民初18875号之一
其他
-
--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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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3
--
(2023)沪0105民初14513号之一
其他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
2023-12-15
4
--
(2023)沪0109民初18875号
其他
-
29539398.94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名下银行存款29539398.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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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5
--
(2023)沪0105民初14513号
其他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3-08-23
6
合同纠纷
(2022)苏06民初58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海门市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门裕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绿岛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黄裕辉,H某某,南通金黄海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南通裕恒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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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7
合同纠纷
(2022)苏06民初146号
被告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南京证大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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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8
--
(2022)鲁0811民初13112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济宁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41075193.33
一、被告济宁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Q某某工程款41075193.33元及利息(以4107519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宁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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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9
其他
(2022)沪0109执515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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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10
其他
(2022)沪0109执5152号
被执行人
-
80133.56
一、冻结被执行人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133.56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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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法院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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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毅恳(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竹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硕美奇贸易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毅恳(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竹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硕美奇贸易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3
裁判文书
撤销之诉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3-01
4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毅恳(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竹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硕美奇贸易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诚派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07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撤销之诉纠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1-2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L某某、G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南通市海门区硕美奇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诚派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3-09-14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鸿麦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鸿麦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5-18
9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鸿麦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鸿麦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三..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5-10
10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鸿麦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鸿麦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5-10

开庭公告 16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613民初3424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黄海置业有限公司,H某某,南通市海门融辉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2
--
(2024)苏0613民初3558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海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S某某,G某某,Z某某,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恒豪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3
--
(2023)苏0613民初1008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海润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L某某,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G某某,Y某某,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S某某,S某某,H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4
--
(2023)苏0613民初1008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海润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S某某,G某某,Z某某,H某某,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W某某,Y某某,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5
--
(2024)苏0613民初3424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市海门融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南通金黄海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6
--
(2024)沪0109民初252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珠海融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金丰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建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7
--
(2024)沪0109民初252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珠海融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金丰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建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8
--
(2024)鲁0117民初66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9
--
(2024)鲁0117民初66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10
--
(2024)辽0113民初650号
被告
原告:
河南佐罗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毅恳(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竹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区硕美奇贸易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