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农机二通加油站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李伟强
91445322L00167057R
10万元人民币
-
郁南县桂圩镇栗子岗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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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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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云应急(危化)许证决字﹝2021﹞155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2021-11-01
2024-10-31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
郁环建﹝2019﹞31号
新标准
关于郁南县农机二通加油站新增二台加油机及更换油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郁南县农机二通加油站新增二台加油机及更换油罐扩建项目
2019-07-24
2099-12-31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5322民初30号
原告
原告:
郁南县农机二通加油站
被告:
遵义市荣美康环卫有限公司
30591
一、解除原告郁南县农机二通加油站与被告遵义市荣美康环卫有限公司签订的《加油合同:加油站加油结算协议书》;二、被告遵义市荣美康环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郁南县农机二通加油站支付款项305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2年1月5日起按每日20元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78元,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82.39元,由被告遵义市荣美康环卫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282.39元,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予以退还。被告遵义市荣美康环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2.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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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5322民初30号
原告
原告:
郁南县农机二通加油站
被告:
遵义市荣美康环卫有限公司
郁南县人民法院
2028-0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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