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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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粤建许准﹝2021﹞1427号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2021-07-12 | 2026-07-12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粤清)登字﹝2024﹞第44180012400004162号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 | 2024-01-31 | 2099-12-31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清城税洲心分局)许准字﹝2020﹞第(87)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 |
4 | 粤清核变通内字﹝2021﹞第44180012100122741号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 | 2021-08-19 | 2099-12-31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粤清)登字﹝2024﹞第44180012400005478号 | 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 | 2024-02-06 | 2099-12-31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粤清)内企迁函﹝2024﹞年第44180012400005482号 | 企业迁移登记通知书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 | 2024-02-06 | 2099-12-31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粤建许准﹝2021﹞1366号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2021-06-30 | 2026-06-30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粤自资规乙字22440044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更多 | 2022-12-08 | 2027-12-07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
9 | (清城税洲心分局)许准字﹝2020﹞第(88)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 |
10 | (清城税一分局)许变准字﹝2021﹞第(7)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1-2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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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粤1821执1638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2)粤1821执16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11-17 |
2 | 合同纠纷 | (2022)粤1821民初95号 | 原告 | 原告: 清远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设计费1200000及违约金(以105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6日为2695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自2022年1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清远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清远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3元,由原告清远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756元,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707元,原告清远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770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7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不自觉履行,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最迟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2-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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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2)粤1821民初95号 | 原告 | 原告: 清远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