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娟
91370214096174987N
3000万
-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山西路8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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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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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城行审排﹝2023﹞第1320号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准予在许可范围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023-11-14
2028-11-14
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
91370214096174987N001Z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
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依法依规排污。
2024-04-29
2029-04-28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3
QJB-02131356
旧标准
--
关于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
--
2099-12-3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4
370214230142235
旧标准
--
研发:新型建材;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砂浆、建筑材料、水泥制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工及销售;销售:石材、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电线电缆,橡塑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室内外装饰装潢;建筑工程、保温工程施工;内外墙粉刷;管道安装(不含压力);平房修缮;房地产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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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
青城行审﹝流亭﹞﹝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准字{2023}第﹝134﹞号
新标准
青城行审(流亭)(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准字{2023}第(134)号
普通货运
2023-07-25
2027-07-24
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6
QJB-04053024-1
旧标准
--
关于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地方建设工程材料的申请
--
2099-12-3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7
旧标准
--
关于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拌商品砂浆企业三级资质
--
2099-12-3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8
QJB-04053101
旧标准
--
关于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地方建设工程材料的申请
--
2099-12-3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9
﹝青城阳﹞登字﹝2022﹞第022139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 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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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2099-12-31
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
QJB-04053005
旧标准
--
关于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地方建设工程材料的申请
--
2099-12-3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4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203执4955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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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2
--
(2023)鲁0214执保3199号之一
申请人
-
850000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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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3
--
(2023)鲁0285民初1411号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15048
一、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7524元; 二、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75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2元,由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650元,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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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4
--
(2023)鲁0203执90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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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5
--
(2023)鲁0203民初7293号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云祥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030840
一、被告青岛云祥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5420元,于202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款项付至户名: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7065;开户行:交通银行青岛市北第三支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本案纠纷解决; 二、如果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支付利息损失(以51542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需在付款前七日内向被告开具515420元发票,被告需在开具发票前通知原告(被告方联系人J某某18561910816,原告方联系人L某某15192080038),如果原告延期开具发票,则被告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承担因此导致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7元,由被告负担,于2023年6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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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6
--
(2023)鲁0203民初7277号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30607.2
一、《砂浆购销合同》项下,被告欠付原告剩余货款99200.00元。因双方调解,原告放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507.20元以及律师费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4.00元、担保费500.00元,只要求被告承担货款99200.00元。 二、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1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99200.00元,以上款项支付到原告以下账户: 户名: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3*-*-*-*27065; 开户行:交通银行青岛市北第三支行。 以上付款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为准。 三、如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或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支付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中原告为达成调解而放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万元和案件受理费13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4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并有权要求被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四、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项目债权债务结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五、本案因双方调解,案件受理费135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4.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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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7
--
(2023)鲁0211民初3274号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701532.15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1532.15元及按照本判决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48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1700元,余款由原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络平台上诉(网址www.sd12368.gov.cn或搜索“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案件登记号:186800000653480),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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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8
申请保全案件
(2023)鲁0203财保625号
申请人
-
120707.2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707.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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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9
--
(2023)鲁0285民初7号之一
申请人
-
539308.52
解除对被申请人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9308.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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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10
--
(2023)鲁0214执632号
申请人
-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15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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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开庭公告 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2
--
--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4-03-11
3
--
--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通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4
--
--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毅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3-12-11
5
--
--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6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北宅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3-09-14
7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碧桂园博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碧桂园博林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3-08-09
8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铁置业市南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3-07-25
9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22
10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和达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3-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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