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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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00021116090 | 车辆注册登记 |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 2021-02-01 | 2099-12-31 | 城口县公安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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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渝0229执534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0)渝0229执5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0-10 |
2 | 合同纠纷 | (2020)渝0229民初151号 | 原告 | 原告: 城口县东大汽修厂 被告: H某某,重庆市城口县城旺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城口县鑫诚驾驶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 58496 | 一、被告重庆市城口县城旺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城口县东大汽修厂修理费58496元;
二、驳回原告城口县东大汽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31元,由原告城口县东大汽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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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理合同纠纷 | (2020)渝0229民初151号 | 原告 | 原告: 城口县东大汽修厂 被告: H某某,重庆市城口县城旺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城口县鑫诚驾驶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 城口县人民法院 | 2020-04-15 | |
2 | 修理合同纠纷 | (2020)渝0229民初151号 | 原告 | 原告: 城口县东大汽修厂 被告: H某某,重庆市城口县城旺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城口县鑫诚驾驶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 城口县人民法院 | 2020-03-26 | |
3 | 修理合同纠纷 | (2020)渝0229民初150号 | 原告 | 原告: 城口县东大汽修厂 被告: M某某 | 城口县人民法院 | 2020-03-13 | |
4 | 修理合同纠纷 | (2020)渝0229民初151号 | 原告 | 原告: 城口县东大汽修厂 被告: H某某,重庆市城口县城旺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 城口县人民法院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