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周合祥
91520321736645557Y
52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庆远社区卢家堡五单元1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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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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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5月20日,遵义市汇川区松林镇政府开展道路交通联合检查,在汇川区松林镇松庙公路跃进桥头处检查发现,遵义鸿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袁凯驾驶的贵CA4582五菱牌小型面包客运车涉嫌未对营运客车进行汽车客运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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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
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7-20
〔2020〕遵汇综执11罚决第5号
2
罚款
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
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7-20
〔2020〕遵汇综执11罚决第5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520304003229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县内班车客运
2021-11-12
2024-11-11
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2
91520321736645557Y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02-05-21
2099-12-31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黔03民终7164号
被上诉人
-
552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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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黔0321民初64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Z某某,D某某,W某某,遵义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151166.73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22000.00元。 二、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损失29166.73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00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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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黔0321民初516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遵义县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400
一、由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400.0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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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黔03民终3881号
被上诉人
-
1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阳光财保遵义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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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5
其他
(2016)黔0321民初158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遵义县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32665.26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32665.2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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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6
合同纠纷
(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38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遵义县鸿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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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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