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都国强
91650422076098681H
21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314国道东侧、雪银硫酸厂北侧振坤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建设项目1号综合楼20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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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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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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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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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新21民终11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7.00元,由苹果托运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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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2
合同纠纷
(2021)新2123民初603号
被告
-
49945.6
一、被告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托克逊县苹果托运部房屋租赁保证金20000元。 二、反诉被告托克逊县苹果托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的房屋租赁费29945.6元。 三、驳回原告托克逊县苹果托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54.22元,减半收取1477.11元,由原告托克逊县苹果托运部负担1254.51元,被告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4.32元,减半收取572.16元,由反诉原告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7.12元,反诉被告托克逊县苹果托运部负担425元。案件保全费1183.56元,由原告托克逊县苹果托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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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7
3
合同纠纷
(2020)新2123财保16号
被申请人
-
132711.16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11.16元或等值财产,(银行账户:×××)冻结日期自1年(自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3日)。 申请保全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83.56元,由申请人托克逊县苹果托运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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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新0102民初2873号
被告
原告:
奎屯顺祥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
81590.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奎屯顺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原告奎屯顺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1307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赔偿原告奎屯顺祥运输有限公司拖车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奎屯顺祥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奎屯顺祥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费用合计17574元,被告人民保险吐鲁番市分公司、人民保险阜康支公司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顺祥运输公司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为63088元,核定给付金额为17574元,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27.8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6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40元,合计928.60元,由原告顺祥运输公司负担72.14%即669.89元,由被告振坤物流公司、L某某负担27.86%即258.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顺祥运输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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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5
其他
(2018)新2323执137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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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6
合同纠纷
(2018)新2323民初1279号
其他
-
--
--
2018-08-05
7
合同纠纷
(2018)新7101民初229号
原告
原告:
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神华中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47413
准许原告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8.26元,减半收取1624.13元(原告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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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
[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5-13
2
公示催告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2-1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2)新21民终110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2
2
其他
(2015)温鹿催字第6号
原告
原告:
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1-23
3
--
--
原告
原告:
托克逊县振坤物流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4-0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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