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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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15民终717号 | 被上诉人 | - | 308400 |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296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4-15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鲁1523民初207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 被告: L某某,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661489.7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521489.73元。
三、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返还被告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0元。
四、驳回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86×××92,开户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行号313471500011,收款单位:茌平县人民法院,并注明案号及办案人员名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2元,由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负担652元,被告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880元,被告L某某对被告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7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鲁1523民初19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D某某,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296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L某某、D某某、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更多 | 2018-10-09 |
4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鲁1523财保64号 | 被申请人 | - | 40000 | 扣押被申请人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AX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2018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为420元,由申请人L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8-06-04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鲁08民终2388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17-07-28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1182民初165号 | 原告 | 原告: 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盛金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159320 | 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车损101220元、货损30200元、施救费18500元、公估费7400元,合计157320元;共计159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被告临沂盛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9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W某某,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147670.5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残疾赔偿金87000元。(110000元-3000元-长远物流公司垫付的2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14652.13元。[(46240.26元-10000元)*50%-非医保用药3468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600元*50%)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营养费1800元。(3600元*50%)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残疾赔偿金10788.4元。[(128576.8元-107000元)*50%]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误工费8694元。(17388元*50%)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护理费4000元。(8000元*50%)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交通费500元。(1000元*50%)
十一、被告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3468元。
十二、被告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鉴定费1250元。
如当事人不依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630元,被告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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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忻中心支公司 | 深州市人民法院 | 2017-02-28 | |
2 | -- | (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W某某,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2015-09-29 | |
3 | -- | (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W某某,汶上县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平阴县人民法院 | 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