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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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211执2754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苏021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29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211民初3420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管理处 被告: 无锡东方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204600 | 一、被告无锡东方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管理处支付房屋租赁费用86000元、场地使用费10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滞纳金(以8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3‰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3‰计算)。
二、被告无锡东方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管理处支付违约金18600元。
三、驳回原告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05元,由原告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管理处承担1660元,由被告无锡东方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承担6445元(该部分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如被告未自愿履行的,本院不退,原告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5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211执保835号 | 申请人 | - | 300000 |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东方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7-03 |
4 | 合同纠纷 | (2014)张中民终字第175号 | 上诉人 | - | -- | 撤销山丹县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022-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4-02-1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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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无锡东方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无锡东方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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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2民终4904号 | 第三人 |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2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211民初53号 | 第三人 | 原告: 无锡太和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澳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
3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1)苏0211民初75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无锡市新吴区企业文化联合会,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管理处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苏0211民初3420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管理处 被告: 无锡东方巴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