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云华
911309325968061434
8万元人民币
-
南大港一分区小辛庄(南大港四通汽车修理厂院内)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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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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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3月5日15时04分,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魏立兵、穆士杰在S228与博兴县引黄济青桥处时对田寿国驾驶的冀J2Z129(黄色)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497X挂(黄色)弘瑞通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向驾驶员田寿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敬礼,驾驶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和本人的《从业资格证》及磅单,检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为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净重37.08吨(磅单显示),该车主车《道路运输证》记载其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挂车《道路运输证》记载其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现场执法人员已对该车此次运载货物取样,现场已拍摄取证。(以下内容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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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叁仟元整
3000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07
--
2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其他
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2-08-31
津滨交罚字〔2022〕0114号
3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其他
罚款叁万元整
30000
广饶县交通运输局
2022-05-02
--
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其他
罚款3000元
3000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2-03-18
秦交罚决〔2022〕1000032号
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运载可解体物品)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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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省交通执法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五中队
2017-07-31
闽莆五高交执〔2017〕罚字第2119号
6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运载可解体物品)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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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省交通执法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五中队
2017-06-23
闽莆五高交执〔2017〕罚字第2114号
7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运载可解体物品)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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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省交通执法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五中队
2017-04-20
闽莆五高交执〔2017〕罚字第2091号
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运载可解体物品)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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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省交通执法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五中队
2017-01-17
闽莆五高交执〔2017〕罚字第2051号
9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运载可解体物品)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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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省交通执法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五中队
2017-01-17
闽莆五高交执〔2017〕罚字第2052号
1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运载可解体物品)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元。
...更多
1500
省交通执法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五中队
2017-01-17
闽莆五高交执〔2017〕罚字第2049号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沧渤新)登记内变受字(2021)第1834
新标准
注册登记
营业执照
2012-05-23
2099-12-31
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冀09民终786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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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冀02民终7048号
被上诉人
-
4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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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0321财保252号
被申请人
-
--
扣押Z某某驾驶的、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所有的冀J×××××-冀J×××××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淄博涛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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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121民初1097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路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48500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给原告石家庄路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4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6元,由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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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冀0229民初21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M某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100000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车上司机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W某某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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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冀0229民初74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M某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240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2020-05-19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9民终2211号
被上诉人
-
633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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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8
其他
(2019)冀0181行审57号
被执行人
-
--
对辛集市运输管理站要求对辛运罚(2018)1003028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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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925民初10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116606.77
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97371.4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剩余医疗费等损失8235.36元,共计105606.77元; 二、原告W某某返还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垫付款11000元,该项返还款可在判决第一项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W某某赔偿款中扣除,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计1287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87元,原告W某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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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鲁0781民初3805号
原告
原告: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
被告:
L某某,C某某,H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2000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车损等共计18600元; 二、被告L某某、C某某赔偿原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车损2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L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8-22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冀09民终6274号
其他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3
2
--
(2023)冀09民终6274号
其他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2-09-15
4
保险纠纷
(2021)冀09民终7862号
被上诉人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5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121民初1097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路诚汽车维护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
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0-09-02
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冀0229民初21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M某某
玉田县人民法院
2020-08-03
7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冀0229民初21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M某某
玉田县人民法院
2020-08-03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9民终2211号
被上诉人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2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925民初10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L某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
盐山县人民法院
2019-09-29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983民初483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宇运输队,L某某,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19-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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