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章琬婷
91330401757071695L
1000万元人民币
-
嘉兴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58号内综合楼3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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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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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00401190820711373399
新标准
000401190820711373399
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8-21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330401211229820337208
新标准
33040121122982033720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
2021-12-29
2099-12-31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3
浙嘉交许﹝2023﹞3005340
新标准
330401231009879566633
货运企业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终止。
2023-10-09
2099-12-29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浙0411民初4112号
原告
原告:
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2-09-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4民辖终11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5-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411民初365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2000
一、被告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驳回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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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4
合同纠纷
(2019)浙0411执1999号
申请人
-
--
--
2019-09-1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0114民初346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道陆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上海道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道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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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沪0114民初346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道陆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上海道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道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6-03-28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173430.16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H某某120,5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被告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H某某52,930.16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计1,957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57元,由被告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4-01-24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173430.16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H某某120,5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被告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H某某52,930.16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计1,957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57元,由被告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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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4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79号
上诉人
-
5889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2.3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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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102民初12570号
原告
原告:
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11-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04民初3577号
原告
原告:
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411民初365号
原告
原告:
嘉兴市志诚储运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03-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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