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唐忠昆
91533300MA6L2PP0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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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山水蓝岸怒江外滩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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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 1

招标公告 0

招标代理 0

开标记录 0

行政许可 5

招聘信息 0

拟建项目 1

导出数据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是否为民间推介项目
1
280
2021-01-01
2021-01-01

行政许可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来源
操作
1
﹝泸水税﹞许变准字﹝2020﹞第﹝11﹞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千元
2020-11-1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泸水市税务局
地方报送
2
泸环审﹝2020﹞12号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关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及营运期各种污染物的处理,确保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排放,最大程度地消除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内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行期车辆、搅拌机清洗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处理,回用于混凝土拌合;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和其他生活废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委托附近村民定期清掏作为农田灌溉,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到沉淀池中,回用于混凝土拌合,回用不完外排;项目区生产废水均不外排。 3、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小施工扬尘的影响。运营期水稳站物料筒仓粉尘由仓顶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呼吸口无排放;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经引风机引入一根高8m排气筒(1#)排放;振动筛、烘干筒、重油燃烧产生的废气在密闭空间中经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2#)排放;沥青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总集气管道并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后废气经高15m(3#排气筒)排放;厂区运行期间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采用洒水降尘的措施减小其影响。 4、施工过程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避免夜间使用强噪声设备,对施工期的交通噪声应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运行期加强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 5、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处置,建筑垃分类收集并尽可能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按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处置。运行期间产生的废石料由骨料供应商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烟)尘、水稳站仓顶除尘器回收粉尘、生产废水沉淀池沉淀物、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烘干滚筒、振动筛产生的粉尘、生产线不合格产品等均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处理,化粪池污泥由周边村民定期清掏作为农田施肥,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活性炭等手机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部门处理。 6.加强项目运行管理,建立必要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加强环境管理与环境监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自觉接受我局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环境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备案。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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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2025-08-05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地方报送
3
泸环审﹝2020﹞10号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关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第一弃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及营运期各种污染物的处理,确保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排放,最大程度地消除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场地布置临时废水收集池和沉砂池,沉淀后用于养护、洒水降尘等工序,不排放。运营期弃土场产生的的初期雨水经过排水沟汇至消力池沉淀后外排。拦渣墙施工过程中应在拦渣墙内设置泄水口。 3、在项目厂界四周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围挡设施,在整个场地及周围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加强路面维护及施工运输车辆的运输管理,清除进出施工现场道路上的泥土、弃料以及车辆、轮胎上的泥土,防止二次扬尘污染。运行期在项目区周边设置围挡,填埋库区及进场道路及周围的场地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填埋作业机械均采用合格先进的机械设备,加强除尘设施的维护,无组织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 4、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并对各声源设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夜间严禁施工。运营期对进出项目车辆加强管理,采取限速、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 5、建设过程中严重按照泸水市自然资源局调整后范围坐标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范围,不得与生态红线冲突。 6.加强项目运行管理,建立必要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加强环境管理与环境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禁止出现溃坝。弃渣场停止使用后需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自觉接受我局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环境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备案。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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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2025-08-05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地方报送
4
泸环审﹝2020﹞13号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关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及营运期各种污染物的处理,确保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排放,最大程度地消除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内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车辆、搅拌机清洗废水、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进入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搅拌站。 3、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小施工扬尘的影响。运营期筒仓粉尘粉尘经顶仓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回收利用,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粉尘排放标准。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置后外排,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小型”标准的规定,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 4、施工过程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避免夜间使用强噪声设备,对施工期的交通噪声应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严禁车辆超速超载,在途经居民区时严禁鸣笛,减速慢行。运行期加强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机械进行检修,优化设备布局减小噪声的影响。 5、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收集点,建筑垃分类收集并尽可能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指点地点进行处置。运行期设备、车辆清洗和地面冲洗产生的沉淀物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检验过程中废弃试验样块完好的部分售给需求方,坏的部分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处置,危险固废设危险废物收集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加强项目运行管理,建立必要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加强环境管理与环境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自觉接受我局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环境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备案。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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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2025-08-05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地方报送
5
泸环审﹝2020﹞11号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关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怒江分公司第二弃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及营运期各种污染物的处理,确保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排放,最大程度地消除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场地布置临时废水收集池和沉砂池,沉淀后用于养护、洒水降尘等工序,不排放。运营期弃土场产生的的初期雨水经过排水沟汇至消力池沉淀后外排。拦渣墙施工过程中应在拦渣墙内设置泄水口。 3、在项目厂界四周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围挡设施,在整个场地及周围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加强路面维护及施工运输车辆的运输管理,清除进出施工现场道路上的泥土、弃料以及车辆、轮胎上的泥土,防止二次扬尘污染。运行期在项目区周边设置围挡,填埋库区及进场道路及周围的场地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填埋作业机械均采用合格先进的机械设备,加强除尘设施的维护,无组织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 4、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并对各声源设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的工作时间,夜间严禁施工。运营期对进出项目车辆加强管理,采取限速、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 5、建设过程中严重按照泸水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后坐标范围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范围,不得与生态红线冲突。 6.加强项目运行管理,建立必要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加强环境管理与环境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禁止出现溃坝。弃渣场停止使用后需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自觉接受我局泸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环境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备案。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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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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