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

正常 京津冀华北
王鹏
12130181741545884B
6886.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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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辛行审(事变准审批)字【2019】第4149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2019-05-29
2024-05-29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2
辛行审﹝事变准审批﹞字﹝2023﹞第4047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登记
2023-03-30
2024-05-29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3
辛行审﹝事延准审批﹞字﹝2024﹞第4085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证
2024-04-22
2099-12-31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0181民初247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辛集市捷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165494.4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等损失70491.0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为原告Z某某垫付的费用95003.41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计94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60元,由被告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负担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编: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735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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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1民终13772号
上诉人
-
4464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7元,Z某某承担2694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承担2609元,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承担26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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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181民初31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138300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车损、施救费共计12950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L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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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181民初232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10000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526元。此款直接赔付给原告C某某的银行卡上,卡号附后;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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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冀0181民初26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G某某,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Z某某,L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300000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5468元。(此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W某某,银行卡号附后); 二、被告Z某某、L某某、G某某、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W某某、W某某119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596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G某某、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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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181民初90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26940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22410元(此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L某某,银行卡号附后)。 二、被告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453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被告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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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7
劳动争议
(2016)冀0181民初280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
--
准许原告G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2017-03-30
8
合同纠纷
(2011)辛民初字第66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
3000
被告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补偿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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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11-11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冀0181民初247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11-11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冀0181民初247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10-16
4
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10-1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181民初314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辛集市忍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19-01-03
6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8)冀0181民初90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18-05-23
7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8-90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辛集市城市公交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18-0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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