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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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湖北富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作付共同偿还原告
裴正伟劳务费128500元。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被告湖北富堂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作付在2021年5月5日前支付原告裴正
伟劳务费5万元,剩余款项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5日前支
付5000元直至款项付清时止。若被告湖北富堂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徐作付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原告裴正伟有
权就剩余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自2021年1月20日起以剩余未
支付部分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
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
告双方因此次纠纷引发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原告裴正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更多 | --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2021-12-24 | 〔2021〕鄂0303民初91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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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鄂0303执239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更多 | 2022-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