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张力
914205006736770402
5000万元人民币
-
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明珠路1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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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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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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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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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鄂05民终1920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69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J某某与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丁西磷矿之间自2010年8月至2017年1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丁西磷矿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丁西磷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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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2
合同纠纷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14号
被告
-
11239516.29
一、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976816.29元,并自2013年3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改造费441.92万元、水电费92.77万元、物料损失198.28万元,赔偿违约损失292.8万元,合计1025.77万元。 三、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08216元。 上述内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5220元,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79元,由被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41元;反诉受理费68770元,由反诉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201元,由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69元。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差旅费5000元(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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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3
劳动争议
(2019)鄂0506民初695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一、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丁西磷矿与被告J某某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丁西磷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丁西磷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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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4
其他
(2018)鄂0506民初2420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元吉商贸有限公司,徐万春,L某某
2472766.27
· 一、被告云南元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398521元,并支付违约金279704元。 二、被告云南元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未开具增值税占用发票的税金抵扣损失794541.27元。 三、被告X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云南元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7元,由被告云南元吉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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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506民初919号
其他
-
--
--
2018-04-2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鄂0506民初965号
原告
原告:
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冠军涂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6-05-16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38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Z某某,W某某,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240716.25
一、原告G某某损失143333.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赔偿26107.3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34597.89元,被告W某某赔偿570元;二、被告W某某先行支付原告G某某5000元,扣减其应当赔偿的570元,余下44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予以返还,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支付G某某21677.35元,支付W某某4430元;上述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511元,被告W某某负担2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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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29号
申请人
-
3664237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明块河矿业有限公司、L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66.4237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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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元吉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19-03-2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元吉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18-11-22
3
执行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08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0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宝丰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11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3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2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9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柳树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柳树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20-06-12
7
保证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