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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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2-09-05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6-02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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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桂0103民初21509号 | 被告 | 原告: 南宁市吉臣科贸有限公司洗涤分公司 被告: 广西芳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67006.8 | 1、被告广西芳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吉臣科贸有限公司洗涤分公司支付洗涤费67006.8元;2、被告广西芳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吉臣科贸有限公司洗涤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2283.5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8日起计至2022年1月20日止;以21281.2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1日起计至2022年2月18日止;以29623.45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9日起计至2022年3月18日止;以33020.4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9日起计至2022年4月21日止;以41400.2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2日起计至2022年5月20日止;以47677.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1日起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以57370.25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1日起计至2022年7月20日止;以67006.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1日起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驳回原告南宁市吉臣科贸有限公司洗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84元、保全费727元,以上两项合计1511元,由被告广西芳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1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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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桂0103民初21509号 | 被告 | 原告: 南宁市吉臣科贸有限公司洗涤分公司 被告: 广西芳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