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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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鄂9004民初373号 | 被告 | 原告: 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通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D某某,S某某,李世标 | 210000 | 一、被告湖北通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1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D某某、S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湖北通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D某某、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