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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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黔0103民初2544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 被告: 贵州耐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文友 | 302161.7 | 一、被告贵州耐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文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98969.44元、罚息人民币2192.26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自2021年9月15日起,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耐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文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2916元,由被告贵州耐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文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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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103民初2544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 被告: 贵州耐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W某某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