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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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案发时间:2021年08月05日16时00分,案发地点:锡山区,违法事由: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更多 | 罚款3000.00元,并责令改正 | 3000 | 无锡市锡山区运输管理处 | 2021-09-06 | 锡山交道运罚〔2021〕00261号 | |
2 | 无锡兴达骏杰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情节严重 | 罚款1600元 | 1600 | 无锡市锡山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 2018-05-16 | 锡交维罚字〔2018〕0000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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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1703202052017030021 | -- | 起重机 | -- | 2099-12-31 | 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2 | (02830705-3)公司变更[2016]第11140002号 | -- | 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锡山交港许字﹝2022﹞10001号 | 内河航道许可决定书.pdf | 港口经营许可(不含港口拖轮经营) | 2022-07-14 | 2028-07-11 | 无锡市锡山区交通运输局 | |
4 | ﹝02835020-1﹞登字﹝2022﹞第07070088号 | 登字 | 登字 | 2010-01-21 | 2099-12-31 | 无锡市锡山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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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0507执3312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9-12-25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苏05民终5335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W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8-28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7民初3119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P某某,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147477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R某某113,044.1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R某某11,304.4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R某某11,304.4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R某某8,824元;
五、被告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R某某3,000元;
六、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5元,减半收取1,742.50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117.50元(已付),由被告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07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7民初325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P某某,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142138.2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T某某2,286.8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T某某228.6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T某某228.68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T某某136,394元;
五、被告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3,000元;
六、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90.50元(已付),由被告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7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07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7民初328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郭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 43752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上海郭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上海郭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41,752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被告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07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7民初325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P某某,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15995.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X某某2,112.7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X某某311.2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原告X某某311.28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X某某12,260元;
五、被告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1,000元;
六、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68元(已付),由被告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07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507民初77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S某某,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太仓鹏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 2155664.72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人民币12000元。
二、被告W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人民币1066832.36元,扣除预付的26950元,尚需支付1039882.36元。
三、原告Z某某返还被告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8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W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3-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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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3)苏0281民初589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K某某,无锡兴达钧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3-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