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林光
91520102666990178P
22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顺海村叶家庄村民组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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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贵A.U2286蓝色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
其他
1000
--
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10-08
--
2
贵A.U2111蓝色未保持车辆整洁,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
其他
200
--
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01-07
--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20102666990178P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07-12-11
2099-12-31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52010085509
新标准
出租车延续经营
蓝色 贵AUJ503【出租车延续经营】
2022-04-21
2025-04-20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3
520100155859
新标准
出租车延续经营
蓝色 贵AUB761【出租车延续经营】
2023-05-10
2026-05-09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4
520100159862
新标准
出租车延续经营及车辆更新
蓝色 贵AU0979【出租车延续经营及车辆更新】
2023-08-22
2026-08-21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黔0115民初411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W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
74004.62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G某某人民币74004.62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9元,原告G某某承担426元,被告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853元。(该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案确定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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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黔8601民初35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76766.98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76766.98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494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864元(此款原告H某某已预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一并支付给H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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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筑铁民初字第20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H某某,H某某,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231844.17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12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109844.17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534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2389元(此款原告T某某已预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T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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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南民初字第0208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Y某某,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1146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M某某医疗费、营养费共计35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M某某误工费1146元。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76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50元,被告Y某某、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26元(此款原告M某某已预交,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M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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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南民初字第0208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Y某某,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1471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营养费共计587.5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C某某误工费971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C某某维修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8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50元,被告Y某某、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36元(此款原告C某某已预交,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C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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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黔0115民初411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贵阳林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W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18-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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