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纳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姜丽娜
91370203575777398E
200万元人民币
-
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3号28号楼102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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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苏0707执449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2)苏0707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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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2
--
(2022)苏0707民初5154号
原告
原告:
青岛博纳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融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71408.6
被告连云港融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博纳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活动执行款71408.6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计793元,由被告连云港融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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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青岛博纳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4-01-18
2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青岛博纳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梦之塔置地有限公司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2023-05-22
3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青岛博纳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梦之塔置地有限公司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2023-05-09
4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苏0707民初5154号
原告
原告:
青岛博纳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融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2-1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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