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赵永芳
91110106799963229Q
16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号楼206室
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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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税)许准字﹝2020﹞第(1674)号
新标准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020-05-2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
(京税)许准字﹝2020﹞第(368)号
新标准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020-02-2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3
0014211115005999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2021-12-29
2026-12-2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0014240103007114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2024-01-24
2027-01-2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
91110106799963229Q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03-27
2099-12-31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j1000059206604
旧标准
--
变更
--
2027-03-26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1民终267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2906元,由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511元(已交纳),由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9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190元,由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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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2
--
(2021)京0114民初5536号
第三人
-
1581136.3
一、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81136.3元,并向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8113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800000元,并向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2906元,由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875元(已交纳);由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190元,由北京华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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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3
合同纠纷
(2019)京02民终8355号
被上诉人
-
492387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91元,由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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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4
合同纠纷
(2018)京0106民初829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923927.95
一、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085290.52元及利息(以4085290.5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785611.74元及利息(以785611.74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财政审计费用53025.69元。 四、驳回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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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5
合同纠纷
(2018)京0106民初8293号
申请人
-
5537175.58
继续冻结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洋桥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5537175.5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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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年朝民初字第29448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乾鑫鸿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福兴基业五金经营部
102250
驳回原告北京乾鑫鸿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原告北京乾鑫鸿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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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二中民(商)终字第06194号
上诉人
-
56360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4059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乾鑫鸿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福兴基业五金经营部(经营者L某某)货款五万六千三百六十元; 三、北京乾鑫鸿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福兴基业五金经营部(经营者L某某)利息(以五万六千三百六十元为基数,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北京乾鑫鸿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北京乾鑫鸿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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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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