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华容区段店益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周兰华
93420703309703388K
500万元人民币
-
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孔关村十三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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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

    供应商 0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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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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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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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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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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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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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鄂0703民初25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鄂州市华容区段店益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周兰华
22250
一、被告鄂州市华容区段店益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赔偿原告X某某人民币22,25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53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421元,由被告鄂州市华容区段店益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63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案件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为1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58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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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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