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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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冀石赞皇国税许准〔2017〕159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 | 河北省赞皇县国家税务局野草湾税务分局 | |
2 | 91130129ma0805ne90 | -- | 设立登记 | -- | 2036-11-30 | 赞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91130129MA0805NE90 | -- | 设立登记 | -- | 2036-11-30 | 赞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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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冀0522民初1031号 | 原告 | 原告: 河北皇东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隆尧县腾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135411.3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河北皇东运输有限公司122115元;
二、被告隆尧县腾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北皇东运输有限公司13296.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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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被告隆尧县腾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6 |
2 | 其他 | (2018)冀0129民初279号 | 其他 | - | -- | -- | 2018-06-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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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皇东运输有限公司 |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5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甘1024民初4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W某某,河北皇东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赞皇支公司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3-17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北皇东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隆尧县腾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冀0522民初1031号第二次号 | 其他 | -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冀0522民初1031号 | 其他 | -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河北皇东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隆尧县腾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