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张宇
91210700MA0UE0F141
5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北(锦州港1号住宅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24条,开庭公告7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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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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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4月6日接到连山路政大队移交超载超限车辆辽GJ1429欧曼自卸车后,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惠靖然、李强于2023年4月6日上午11时00分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政卸载场对该车进行现场勘察。经查该车所有人系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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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与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罚款
1000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3-04-06
辽葫交罚字202310010006
2
2022年9月15日,14时39分,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吕江华、许昊在南票兰甲执法时发现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的辽GJ1429大货车涉嫌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辽GJ1429大货车车厢高度为3880mm。实际出厂标准高度和核发道路运输证上的高度是3580mm。车主未经职能机关批准,擅自给该货车车厢上缘栏板用铁板加高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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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与责令整改处以8000元罚款
8000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2-09-16
辽葫交罚字〔2022〕10030011
3
2020年7月1日20时2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楼西侧10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李化周驾驶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的辽GX23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准备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九龙山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运送山皮土,。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该车货厢整体改装,货厢整体核定高度为0mm,现高度为2600mm,加高了26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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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0年7月1日20时2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楼西侧10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李化周驾驶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的辽GX23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准备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九龙山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运送山皮土,。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该车货厢整体改装,货厢整体核定高度为0mm,现高度为2600mm,加高了26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其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公示期限: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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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2020-07-06
京交法(20)字NO〔2000〕093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407002024051600111﹞
新标准
关于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业务
关于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业务
2024-05-16
2024-05-26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3)辽07民终688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9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Y某某已预交,应予退还上诉人Y某某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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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2
--
(2023)辽0104民初1869号
被告
原告:
沈阳龙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
40752
一、被告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龙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租金40752元;二、被告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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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3
其他
(2023)辽1404执4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27697.13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Y某某、葫芦岛市连山区树江采石有限公司、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S某某、H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7697.13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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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辽1481民初250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18612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S某某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S某某损失1841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0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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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2)辽0791民初137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S某某,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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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6
保险纠纷
(2022)辽0702民初1466号
原告
原告:
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13908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18085元,评估费5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施救费16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负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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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辽0726民初9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40344.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L某某医疗费11752.80元、误工费14148.00元,护理费9243.60元、交通费400.00元,合计35544.4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L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合计4800.00元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鉴定费720.00元;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417.00,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由被告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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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14民终2296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分别负担2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已分别预交500元,应予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各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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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14民终2297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分别负担2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已分别预交500元,应予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各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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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14民终2295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分别负担2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已分别预交500元,应予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各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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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开庭公告 7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1404民诉前调44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锦州航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2024-07-04
2
--
(2024)辽1404民初63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D某某,上海高腾储运有限公司,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L某某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3
--
(2024)辽1481民初6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兴城市人民法院
2024-04-09
4
--
(2024)辽1481民初91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Z某某,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
兴城市人民法院
2024-03-25
5
--
(2024)辽0791民初40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
锦州市滨海新区人民法庭
2024-03-19
6
--
(2023)辽14民终336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被告:
L某某,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9
7
--
(2023)辽14民终3365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6
8
--
(2023)辽14民终336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被告:
L某某,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8
9
--
(2023)辽14民终3365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4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辽1481民初31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锦州裕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兴城市人民法院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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