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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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3770 | (2024)鲁0304执1106号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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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304民初3197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博山源泉源北福禄山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 728000 | 一、被告淄博博山源泉源北福禄山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360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
二、被告淄博博山源泉源北福禄山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计算自2023年2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三、驳回原告山东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案件申请费2420元,均由被告淄博博山源泉源北福禄山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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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鲁0304民初3197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博山源泉源北福禄山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
2 | 合同纠纷 | (2023)鲁0304民初3197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图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博山源泉源北福禄山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