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海波
91340100774951088A
2008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财富广场首座2308-2309室
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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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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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20-04-02
〔2020〕皖8601执111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04-10
〔2019〕京0108执8357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京0108执8357号
2019-04-10
(2018)京0108民初438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4861
(2024)皖0207执212号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3民初25647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52000
一、被告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2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2元,保全费459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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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2
其他
(2020)皖8601执11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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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3
其他
(2020)皖01执196号
被执行人
-
--
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663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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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08执835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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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5
其他
(2018)皖0104执2164号
被执行人
-
443955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98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14798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为14798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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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6
其他
(2018)京0108民初1116号
其他
-
--
--
2018-07-3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皖0104民初2427号
被告
原告:
安徽中智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91880
一、被告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智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9188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其中20万元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12月23日起算至2018年2月2日为13347.95元,191880元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12月23日起算至欠款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智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4元,减半收取计2922元,由原告安徽中智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322沿,由被告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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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08民初46754号
其他
-
--
--
2018-04-2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皖01民终8237号
被上诉人
-
2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安徽三禾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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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7)皖01民终6943号
上诉人
-
540000
准许上诉人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上诉人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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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W某某、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04-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Z某某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3-02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3民初25647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02-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皖0104民初2427号
被告
原告:
安徽中智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8-04-19
3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原告:
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5-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玄商初字第00472号
被告
原告:
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5-05-1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17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4-08-0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3)玄商初字第01398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恒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3-09-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