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孙继龙
91340121795077684B
2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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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全自动洗衣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其他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洗衣机的违法行为;2、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罚款33120元。
33120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2
长市监罚字〔2021〕441号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0)豫0104知民初501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远宏电器有限公司,王瑞杰,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90000
一、被告河南远宏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远宏电器”淘宝店铺销售的洗衣机产品颜色分类、系列、产品品牌标注中使用“荣事达”字样; 二、被告河南远宏电器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6元,被告河南远宏电器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3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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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2
其他
(2020)豫01知民初103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双才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2020-05-07
3
其他
(2020)豫01知民初102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远宏电器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2020-05-07
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皖01民初1048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蕉童摄影服务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郑州蕉童摄影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国宁电器批发城”淘宝店铺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名称中使用“荣事达”字样; 二、被告郑州蕉童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郑州蕉童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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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8
5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皖01民初1049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吾电器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成都市天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淘天下精品商城”淘宝店铺信息和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名称标注中使用“荣事达”字样; 二、被告成都市天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惠而浦公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三、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惠而浦公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成都市天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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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6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皖01民初1051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和财商贸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荆州市和财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淘天下精品商城”淘宝店铺信息和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名称标注中使用“荣事达”字样; 二、被告荆州市和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惠而浦公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0元; 三、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惠而浦公司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荆州市和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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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7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皖01民初1053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
375000
一、被告河南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被告河南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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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8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皖01民初1054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河南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河南腾盛企业电器店”淘宝店铺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名称、品牌标注中使用“荣事达”字样; 二、被告河南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308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0元,被告河南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10-25
9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皖01民初1050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尚涵商贸有限公司
1155000
一、被告荆州市尚涵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淘天下精品商城”淘宝店铺店信息和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名称标注中使用“荣事达”字样; 二、被告荆州市尚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95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荆州市尚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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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10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9)皖01民初1052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宝瑞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河南宝瑞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新开元电器”淘宝店铺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名称、品牌标注中使用“荣事达”字样; 二、被告河南宝瑞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 三、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河南宝瑞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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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31
2
裁判文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3
3
裁判文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3
4
送达公告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慈溪市派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09-03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南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南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8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市荣事达中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8
8
人民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Z某某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4-10-28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沪73民初1200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市久东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4-04-24
2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3)皖01民初313号
其他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27
3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3)皖01民初313号
其他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6
4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020)豫0104知民初501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远宏电器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5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其他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02
6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其他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1
7
不正当竞争纠纷
--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阿童木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1
8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其他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1
9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9)浙0282民初4790号
被告
原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派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08-28
10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其他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