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常320401431163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10-20 | 2027-10-19 |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 |
2 | 常320401431165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10-20 | 2027-10-19 |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 |
3 | 常320401422682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1-06-03 | 2025-06-02 |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 |
4 | 常320401422683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1-06-03 | 2025-06-02 |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 |
5 | 常320401430222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03-15 | 2027-03-14 |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 |
6 | 常320401431173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10-20 | 2027-10-19 |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 |
7 | 常320401431161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10-20 | 2027-10-19 |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 |
8 | 常320401418619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11-11 | 2024-11-05 |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 |
9 | (32040407SPJ003)登字﹝2024﹞第02010107号 | 登字 | 登字 | 2010-07-12 | 2025-07-11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 |
10 | ﹝0407SPJ006﹞公司备案﹝2022﹞第10270001号 | 公司备案 | 公司备案 | 2010-07-12 | 2025-07-11 |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411民初3309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54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4-27 |
2 | 保险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1303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H某某,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11200 |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9-03 |
3 | 其他 | (2018)沪0113民初639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 | 145588 | 被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价费145,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6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08 |
4 | 合同纠纷 | (2017)苏0411民初466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6-09-26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镇经商初字第00337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 1099672.93 | 一、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货款964733.13元及利息元及违约金134939.8元(。2015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货款964733.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82元,由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6-05-1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镇经商初字第00336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 1734598.04 | 一、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货款688290.43元及利息15136.65元(2016年5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二、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违约金1031170.96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82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29002元,由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6-05-17 |
7 | 其他 |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26号 | 上诉人 | - | 2542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4元,由上诉人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0-23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丹民初字第00813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镇江市丹徒区长昊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R某某,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 7300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9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295.50元。
三、被告R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94.50元。
四、驳回原告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长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被告R某某负担6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长昊建材有限公司及被告R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05-04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6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天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江阴市天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2015-04-10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丹后民初字第159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镇江市丹徒区长昊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5364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C某某财产损失31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C某某财产损失2184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C某某财产损失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03-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411民初3309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1111民初58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S某某,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
3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1303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被告: H某某,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9-10-10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0111民初5973号 | 被告 | 原告: 荣成远东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上海国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东中心支公司,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
5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沪0113民初639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02 | |
6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沪0113民初639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宝氢天辰气体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