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开泰
913304020683799938
3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引港路333号(平湖阳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内3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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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482210518890135705
新标准
330482210518890135705
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2021-05-19
2099-12-31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
330482200526222517255
新标准
330482200526222517255
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5-26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11民初5970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12-27
2
保险纠纷
(2019)浙0110民初1630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872842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100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特种车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762842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5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12-09
3
其他
(2019)浙01民终309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4-16
4
其他
(2019)浙0110民初5504号
原告
-
--
对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4-0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民终1078号
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466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12-0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82民初466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4-1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11民初5970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浙江经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1-1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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