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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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被检查发现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50000 | 常熟市支塘镇人民政府 | 2021-09-09 | 支综罚环字〔2021〕第21号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一、罚款12000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一次性塑料餐饮具866 | 120000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12 | 常市监案字〔2021〕10001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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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581执2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6-2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581民初9322号 | 被告 | 原告: 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常熟市鑫发毛纺有限公司,常熟市雅克塑料制品厂,徐洪得,X某某,X某某 | 290000 | 一、被告T某某归还原告常熟市常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常熟市鑫发毛纺有限公司、常熟市雅克塑料制品厂、X某某、X某某、X某某对被告T某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25元,由被告T某某、常熟市鑫发毛纺有限公司、常熟市雅克塑料制品厂、X某某、X某某、X某某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六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