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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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08月13日1100时,太仓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子巡航检查时,发现“海港拖19”轮拖带“凯波六号”轮于2023年08月13日0950时—1100时在长江#5浮—#7浮之间航行速度2.4节左右,低于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要求,“海港拖19”轮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更多 | “海港拖19”轮船舶所有人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事局 | 2023-08-23 | 苏海事罚字2023061102000280-1-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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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 | -- | 市港航管理局 | |
2 | 330322190904511723811 | 330322190904511723811 |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9-04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浙运政-CA﹝2022﹞15 | 330301220606812737588 |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申请的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到期延续准许许可 | 2022-06-07 | 2099-12-31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
4 | 浙运政-CA﹝2022﹞39 | 330301221122897295753 |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申请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准许许可 | 2022-11-24 | 2099-12-31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
5 | 330322190903311672094 | 330322190903311672094 |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9-03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6 | - |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 | 2066-01-2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浙温交许﹝2023﹞2700012 | 330301230317859604568 |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申请的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准许许可 | 2023-03-17 | 2099-12-31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
8 | 330301210302832413530 | 330301210302832413530 | 水路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 2021-03-03 | 2099-12-31 |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 | |
9 | 330300200817651460385 | 浙船检-CA〔2020〕368 |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换证检验法定检验证书核发 | 2020-08-17 | 2099-12-31 |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 | |
10 | 330301210802839210551 | 330301210802839210551 |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2021-08-02 | 2099-12-31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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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事海商纠纷 | (2021)浙72民初115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被告: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7-27 |
2 | 其他 | (2019)浙72民初1526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953400 | 准许原告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34元,减半收取计6667元,由原告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1-01 |
3 | 其他 | (2019)浙72民初1527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 1494333 | 准许原告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9元,减半收取计9124.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1-01 |
4 | 其他 | (2018)浙72执8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7-24 |
5 | 其他 | (2017)浙72民初1796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扬航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 1644000 | 一、被告宁波市扬航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164.4万元以及该款项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6元,由原告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820元,被告宁波市扬航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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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2021)浙72民初115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被告: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海事法院 | 2021-07-28 | |
2 | 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 (2017)浙72民初1796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洞头宏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扬航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7-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