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迪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赵志红
9114010060207711XR
200万元人民币
-
迎泽区太榆路72号1幢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变更类型:股东名录;变更前内容:刘润勋:10%;赵志红:50%;任津祝:30%;米美玲:10%;;变更后内容:刘润勋:10%;任津祝:30%;赵志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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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J1610007955302
旧标准
--
准予变更基本存款账户
--
2099-12-31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晋0106民初1956号
其他
原告:
支付的医疗费
3096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R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3669.66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R某某鉴定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134元,被告L某某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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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晋0105民初573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L某某,太原市迪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280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21.2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316元,由被告W某某、L某某、太原市迪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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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迎民初字第117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太原市迪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Q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32640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H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二万一千六百四十四元二角。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六元六角八分(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三百零八元三角四分,原告H某某负担一百元,被告Q某某负担二百零八元四角三分。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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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迎民初字第63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R某某,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太原市迪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10888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一万元、护理费一万八千五百三十一元、残疾赔偿金二万二千四百五十六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鉴定费二千二百元、交通费二百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二万二千零九十七元四角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元、营养费六千六百元、后续治疗费一万七千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对被告R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H某某对被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H某某对被告太原市迪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六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负担四百五十七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在履行上述赔偿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由原告H某某负担一百二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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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2)晋0105民初876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太原市迪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X某某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2-10-17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晋0105民初7562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W某某
被告:
Z某某,太原市迪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2-08-09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晋0109民初2258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X某某,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迪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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