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林淑芬
916523256734322542
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西关街8区1丘2幢(城西石材工业园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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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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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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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奇台县应急管理局
2022-04-27
(奇)应急罚〔2022〕10号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其他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叁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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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08
(奇)市监罚字〔2021〕70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2325民初1356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万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30560.4
一、被告新疆万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5,280.2元,并以1,315,280.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74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3元,由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5元,新疆万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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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初1892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鸿基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2022-05-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2325民初208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149902.49
一、被告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6779.5元,承担利息22642.99元,合计149422.49元; 二、被告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保全费1320元,保全保险费480元,合计18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计1999元,由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4元,K某某负担1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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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4
其他
(2020)新2325民初1568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
本案按原告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11-27
5
其他
(2020)新2325执保2069号
被申请人
-
630000
一、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 二、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石材工业园区的石材板材、荒料价值330000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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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6
其他
(2020)新2325执保1913号
申请人
-
160000
依法对被申请人K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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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杭西商初字第86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1577475.68
一、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507224.68元,支付违约金70251元(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1月30日),合计1577475.68元;2014年12月1日起的违约金按照未付货款为基数和日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146元,由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8元,由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98元,其中沈阳沈飞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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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浙杭辖终字第36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03-2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0)新2325民初208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0-12-11
2
定作合同纠纷
(2016)苏1282民初8618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景瑞置业有限公司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17-11-29
3
定作合同纠纷
(2016)苏1282民初8618号
原告
原告: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景瑞置业有限公司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17-08-18
4
定作合同纠纷
(2016)苏1282民初8618
原告
原告:
新疆万兴卡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景瑞置业有限公司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17-05-0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