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08260610﹞登字﹝2022﹞第11140116号 | 登字 | 登字 | 2012-11-01 | 2099-12-31 |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826民初528号 | 原告 | 原告: 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Y某某 | 129362 | 被告Z某某、Z某某、Y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垫付款12936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6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Y某某负担1444元,原告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3) ...更多 | 2021-03-02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苏0826执2601号 | 其他 | - | -- | -- | 2020-12-04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苏08民终813号 | 上诉人 | - | 205170 |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捷达公司经济损失20.25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财产保全费用2670元,合计10045元,由上诉人捷达公司负担504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5000元。上诉人Z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Z某某负担。上诉人捷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捷达公司负担4000元,Z某某负担3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15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苏0826民初4687号 | 原告 | 原告: 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2670 |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5元、财产保全费用2670元,合计10045元,由原告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8036元,被告Z某某负担2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6640;被告Z某某:6632) ...更多 | 2019-12-12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涟民初字第0236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 124400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24382.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更多 | 2016-04-03 |
6 | 追偿权纠纷 | (2015)涟民初字第03272号 | 原告 | 原告: 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Y某某 | 50000 | 被告Z某某、Z某某、Y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垫付款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更多 | 2016-01-11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涟梁民初字第075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4572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2015-03-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苏0826民初850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D某某,D某某,Y某某 被告: 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公司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2022-11-21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苏0826民初1715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X某某 被告: 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2022-03-24 | |
3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2021)苏0826民初528号 | 原告 | 原告: 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Y某某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2-23 | |
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苏0826民初4687号 | 原告 | 原告: 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2019-11-01 | |
5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苏0826民初4687号 | 原告 | 原告: 涟水县捷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2019-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