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赵刚
91131003MA0877XK5N
300万元人民币
-
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东区D座-3-1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10执117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05-15
2
--
(2023)津0110执117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05-15
3
合同纠纷
(2022)津0110民初7640号
原告
原告:
河北卓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41000
一、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卓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41000元;二、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卓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下欠的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10-12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津0110民初7548号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11-14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津0110民初7638号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11-03
3
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10-28
4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津0110民初7548号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10-17
5
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09-28
6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津0110民初7643号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09-13
7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津0110民初7640号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09-13
8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津0110民初7548号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09-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