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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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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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粤0804执433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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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2
合同纠纷
(2019)粤0804民初332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
130000
一、限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贷款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均按《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C某某和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211.35元,合计4111.35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和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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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3
合同纠纷
(2019)粤0804民初330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C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
105829.22
一、限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5829.22元(逾期利息、复利从2019年3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约定的标准计至被告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C某某、C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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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4
合同纠纷
(2019)粤0804民初331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C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
104658.6
一、限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4658.6元(逾期利息、复利从2019年3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银行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卡贷宝)》约定的标准计至被告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C某某、C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C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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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5
合同纠纷
(2018)粤0804民初996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C某某
--
本案按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18-09-28
6
合同纠纷
(2018)粤0804民初993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C某某
--
本案按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18-09-28
7
合同纠纷
(2018)粤0804民初995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C某某
--
本案按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18-09-28
8
合同纠纷
(2018)粤0804民初481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C某某,C某某
157575.26
一、限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归还尚欠借款本金78787.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以尚欠本金78787.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C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78787.6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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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9
合同纠纷
(2018)粤0804民初480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C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
324171.68
一、限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返还借款本金162085.84元。 二、被告L某某、C某某、C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162085.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42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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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10
合同纠纷
(2017)粤0804民初977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C某某,Q某某,L某某
79000
一、限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5月25日按月利率13.33‰计算;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全部清偿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Q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5元,由被告C某某、Q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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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C某某、C某某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2017-06-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湛坡法民三初字第214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X某某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2014-07-09
2
--
(2014)湛坡法民三初字第213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坡头信用社
被告:
Z某某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2014-07-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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