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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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苏0214执92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苏0214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0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14民初739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弘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维盛科技有限公司 | 97341 | 维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弘仁公司货款97341元及利息(其中以435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537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元(此款已由弘仁公司预交),由维盛公司负担(弘仁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维盛公司直接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维盛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弘仁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