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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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渭城税)许准字〔2018〕第(54)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更多 | 2018-09-2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 |
2 | 空 | 分公司登记 | 铁路、公路、市政公用、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大型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6-03-23 | 2099-12-31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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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陕0404执551号 | 其他 | - | -- |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4-25 |
2 | 合同纠纷 | (2018)陕民申215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宝鸡元亨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8-11-28 |
3 | 合同纠纷 | (2017)陕04民终1041号 | 上诉人 | - | 91845.8 | 一、维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安分公司重新调运设备的运费65604.20元,由宝鸡元亨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安分公司以上损失的40%即26241.6元,其余由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安分公司自行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9355元,由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安分公司负担5928元,宝鸡元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3元,由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安分公司负担6580元,宝鸡元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3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7-28 |
4 | 合同纠纷 | (2017)陕0404民初131号 | 其他 | - | -- | -- | 2017-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