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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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川0113民初2045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源通速捷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金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成都中储粮储备有限公司 | 49100 | 一、被告成都金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源通速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49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运费49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源通速捷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中储粮储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保全费1058元,由被告成都金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6-01 |
2 | 其他 | (2015)锦江执字第534号 | 申请人 | - | 600000 | 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湖南金拓天油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成都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租金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72元未受偿。
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锦江民初字第4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8-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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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2)川0113民初2045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源通速捷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金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成都中储粮储备有限公司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