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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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213民初6973号 | 原告 | 原告: 大连鹏鑫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胜海木业有限公司 | 27660 | 一、被告大连胜海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鹏鑫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66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本金27660元,自2019年10月1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鹏鑫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胜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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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213民初6973号 | 原告 | 原告: 大连鹏鑫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胜海木业有限公司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