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韩永亮
91370702MA3C61MY7U
300万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28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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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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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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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其进行罚款
30000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2022-04-12
--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6]潍城运管(货运)决定字第(02)号
旧标准
--
普通货运
--
--
潍城区运输管理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725民初208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F某某,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23900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损失23900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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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4
2
--
(2023)鲁0702财保323号
被申请人
-
161244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24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26元,由申请人潍坊市柏信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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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鲁07民终9408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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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鲁0784民初290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H某某,山东渠风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946555.74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G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473277.87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G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经济损失473277.87元;三、驳回原告G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0元,减半收取计7505元,由原告G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负担124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13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31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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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鲁07民终1648号
上诉人
-
260794
一、维持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L某某赔偿W某某因L某某过错造成的损失120397元,并补偿W某某因第三人C某某过错造成的损失140397元,合计26079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变更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为: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5元(已减半),由L某某负担2606元,由W某某负担14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12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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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1)鲁0702民初262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L某某
260794
一、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因L某某过错造成的损失120397元,并补偿原告W某某因第三人C某某过错造成的损失140397元,合计2607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5元(已减半),由被告L某某与被告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60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4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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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7
合同纠纷
(2020)鲁0792民初666号
原告
原告:
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2160
被告山东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72160元及违约金(此违约金以272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计2691元,保全申请费1937元,共计4628元,由被告山东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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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8
合同纠纷
(2020)鲁0792财保145号
申请人
-
283407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4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1937元,由申请人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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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鲁0784民初45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100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清障费共计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共计1948.8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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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鲁0782民初404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X某某,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117417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786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288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Y某某返还被告X某某垫付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原告Y某某负担19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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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鲁0704民初490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T某某,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鲁07民终6201号
被上诉人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鲁07民终6201号
被上诉人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3
4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3)鲁0702民初490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12
5
运输合同纠纷
(2023)鲁0702民初2495号
被告
原告:
潍坊市柏信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05
6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原告:
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22-09-29
7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原告:
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22-09-23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鲁0784民初290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H某某,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山东渠风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安丘市人民法院
2022-09-07
9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原告:
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22-09-06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L某某,W某某
被告:
L某某,H某某,潍坊市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山东渠风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安丘市人民法院
2022-07-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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