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成永
91532526MA6MXMX83N
5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宏福建材市场E栋1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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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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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高家雄驾驶云G8668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G216线K117+100地点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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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高家雄驾驶云G8668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G216线K117+100地点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车辆检测单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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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
靖西市交通运输局
2021-06-06
桂靖交综罚〔2021〕06040004号
2
当事人谢梁秀驾驶云G89066、云G5213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靖西市武平路段地点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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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谢梁秀驾驶云G89066、云G5213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靖西市武平路段地点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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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靖西市交通运输局
2021-03-15
桂靖交综罚〔2021〕03190001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弥勒国税许准〔2018〕第55号
旧标准
--
专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云南省弥勒市国家税务局
2
53252603201801040009X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市场准入
2018-01-04
2038-01-03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云25民终197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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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2
其他
(2022)云2504民初204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00
一、解除原告Q某某与被告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就云G9××××、云G××××挂车辆的事实挂靠关系。 二、由被告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Q某某办理云G9××××、云G××××挂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由原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过户费用2000元。 四、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被告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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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云0126民初196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10919.6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G某某、Y某某、Y某某经济损失11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G某某、Y某某、Y某某经济损失200919.60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0.00元,由原告G某某、Y某某、Y某某承担800.00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28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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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云2504民初204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2-07-18
2
追偿权纠纷
(2022)云2504民初661号
被告
原告:
红河久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2-04-0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云0423民初143号
原告
原告: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J某某
被告:
通海铭源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
通海县人民法院
2022-03-14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云2504民初2189号
原告
原告:
F某某,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丘北支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1-07-29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云0402民初28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官厅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2021-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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